关于增设电梯检验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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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增设电梯检验相关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及《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增设电梯检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自2023年5月5日起,如增设电梯为共有产权的,则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手续。2023年5月5日前以共有人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5月5日前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方可申请定期检验。
二、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分部验收,电梯井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要求如下:
1、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增设电梯在办理开工手续时,需提供惠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2、2023年7月1日起,增设电梯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井道验收合格报告。
3、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5月26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电梯,应由买卖双方到我院备案合同(标书)。已经备案的电梯竣工验收按照原有要求受理业务。
请买卖双方于2023年7月1日前,填写《2023年增设电梯备案表》(附件)到我院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合同原件备查。如买方不能到场,可由买方出具委托书委托卖方办理备案事宜。超出时限将不受理备案。(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金石二路505号;联系人:廖洁云;联系电话:0752-8419011;微信客服号:1816993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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